信息来源:Chinese websites |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5日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三)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五)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1.办事内容: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经备案的标准在标准封面上标上备案号并加盖企业产品备案专用章。
2.申请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申报所需的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一式4份;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4.标准审查会或函审意见表及审查人员名单,一份;
5.必要的验证报告,一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还);
7.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已领证企业)。
七)申请表格
《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八)办理的程序
1.格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2.审查通过的,本科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以及相关材料;
3.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理由。
(九)事项有效期
一般不超过三年。
(十)受理时限
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备注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半年内,如发现确有原则性错漏,经审查,可以进行局部修改,修改的形式有换页或发布《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两种。
2.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每三年复审一次。当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修订、废止或继续有效。企业产品标准修订后应重新备案。
3.以下产品需到省局标准化处办理备案:
(1)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2)消防产品;
(3)保健品;
(4)医疗器械(II、III类)、医药产品;
(5)软件产品;
(6)食品添加剂;
(7)农药;
(8)卫生杀虫剂;
(9)液体肥料;
(10)特殊化妆品;
(11)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